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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海林:长春市牛淑晶偷逃国家税款
时间:2023-12-14 17:07:38 来源: 作者:
我叫鲁海林,身份证号码:2327001967****0018,电话:18945399979。我实名举报牛淑晶的偷逃税的违法事实。
牛淑晶,女,1967年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041967****0026,住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
长春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位于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会展大街以西、浦东路以北2宗总计254634 ㎡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并在地上建设有总面积为20万㎡的房产对外出租开办建材、家具市场收取租金。
牛淑晶利用其丈夫在2020年5月26日前担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便利条件,将公司原本可以正常对外出租并直接收取房屋租金的房产,以每年固定的极低价格出租给其自己设立并由牛淑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长春市金源新世纪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并由长春市金源新世纪建材市场有限公司转租后获取巨额利润。
牛淑晶通过以上方式,每年获取数亿元资金进行消费、挥霍,但隐瞒收入事实,采取私户收款、不入公司账、虚假做账、不如实申报纳税的方式,逃避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数额特别巨大,已经涉嫌构成《刑法》第201条规定的逃税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障国家税款及债权人的利益,请有关部门依法立案侦查被控告人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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